总 则
1、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鼓励全员招商,大力引进外来直接投资、借贷资金、无偿捐款、专项资金及专利技术,加快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2、鼓励县外客商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
3、通山籍回乡人员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视同客商对待,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税费优惠
4、凡外来客商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招商局登记批准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对客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一次性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用地,土地价格每亩不超过4万元。
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政府配送一定数量土地。
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的用地价格,比照生产、加工型企业标准执行;房地产业用地原则上随行就市。
客商租赁土地,实行费用协商。水田每亩每年不超过400元,旱地每亩每年不超过300元;“四荒”资料可以无偿提供。
鼓励村、组和农户以土地投资参股,按股分红。
6、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凡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纳税总额的12%由政府给予奖励。
租赁、兼并、托管、收购国有企业的,3年内按新增税收的8%给予奖励。
现有企业扩张发展后的新增税收,3年内按6%返还。
投资新办的种植、养殖型企业,3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
7、对客商缴纳县内的规费实行减免。
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分别按最低标准的30%、20%和10%收取;权限范围以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由企业统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任何执收部门不能直接到企业收费。
8、客商投资新办企业,优先保证用水、用电和通讯畅通,需要架(铺)设用电(水)专线(管)的,施工单位只收取成本费。
9、对我县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优惠。
管理与服务
10、充分保障客商投资企业享有法定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1、切实保护客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客商及其家属,由县政法部门制发专用证件,依法予以重点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其人身权利,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客商进行现场罚款。
对客商需要实行司法限制的,必须事前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客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政法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客商车辆违规只纠章不罚款。
12、为客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客商办理投资项目有关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限时”办理。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审批权限在县内的,相关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好相关证照;审批权限不在县内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保证在一个月内办好全部手续,必要时可采取后置性审批的办法处理。
对客商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准入制管理,严禁“吃拿卡要”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违者严肃查处。
客商投诉事宜由县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投诉中心负责处理,对一般性投诉,必须在三日内反馈处理意见,一个星期内反馈处理结果。
客商家属子女入学、就医、购车、购房、购物等,与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13、提高客商社会政治地位。
对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客商,授予荣誉称号。
客商充分享有各项社会政治权利,在入党、提拔、工资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表模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安排上,与县内企业经营者同等对待。
14、为客商企业营造宽松的人事环境。
客商在县外招聘的管理、经营和技术人才,与县内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客商招聘的人才要求来通山落户或暂住的,有关部门按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客商企业聘用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二年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给予支持。
奖励办法
15、重奖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人员。
公益性事业项目:凡争取或引进资金用于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的,由县财政按项目在建期间地方所得税金的50%奖给引资单位;县直综合经济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上争取的公益性事业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资金,按一定比例核拨事业发展费。
生产经营性项目:凡争取或引进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由县财政分别予以返还奖励争取或引进项目的单位。
16、奖励资金拨付。争取和引进项目单位在公益性项目开工或生产经营性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县财税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合并列入争取和引进项目单位的年度预算。
17、乡镇和个人引进资金或项目,用于通山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奖励。
1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争取或引进一个项目,奖励资金几个单位同时分享。
责任与处罚
19、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兑现。
20、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延误、阻碍、破坏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按《关于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附则
21、原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2、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